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所謂組織原則,就是一個政黨用以整合黨員、干部、組織這些構成政黨的基本要素,使之統一運轉的思路。任何一個政黨都有其組織原則,只是由于政黨目標、在社會中的地位以及成員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比如,美國的民主黨和共和黨,雖然都有自上而下的全國委員會、州委員會、縣(市)委員會、區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這樣的等級機構設置,但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獨立。美國兩黨的組織原則給地方各級組織以極大的自由,這在分區投票的選舉中不存在問題,但選舉之后執政黨作為整體的力量就十分軟弱。又如,20世紀70年代之后在各國成立的綠黨,雖然也有中央、地方、基層組織之分,但實際決策權不在中央或地方,而在基層,上層組織只是基層組織的辦事機構。這一組織原則對于防止黨內個人獨裁具有良好效果,但僅靠理念團結黨員而沒有統一的組織指揮,很難實現政黨單獨執政的目標,也無法迅速地將政黨理念在全國推行。與綠黨重視基層權力相反,20世紀前半期在德國、意大利等國出現的法西斯政黨,秉持的是領袖至上、個人專權的組織原則。這種組織原則雖然使得整個政黨具有較強的紀律性,但如果領袖下達的命令是錯誤的,就會造成嚴重危害,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同其他政黨堅持的組織原則相比,中國共產黨確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較好地處理了“民主”與“集中”、“自由”與“紀律”之間的關系,不僅避免了一些政黨過分強調民主而出現的組織松散、紀律松弛現象,而且克服了過度集權、個人專權的弊病。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能夠發揮如此大的效果,關鍵在于它不僅保障了普通黨員的民主權利,實現了由多數人作主的目的,而且防止了個人專斷,為科學決策提供了保障,同時確保了政黨的紀律性,使各級組織能夠統一而高效地執行已經制定的各項決策。為什么民主集中制原則能夠做到這三點呢?
首先,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確立的黨內授權關系中,黨員是授權主體,是政黨的“主人”。在中國共產黨內,由全體黨員直接或者間接選舉產生的各級代表大會具有最高權威,各級委員會也要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這是對黨員主體地位的最根本保障。近幾年,中國共產黨還在不斷完善黨員行使選舉權的條件。2004年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每一個黨員的基本權利”這一原則基礎上,對黨員的選舉權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除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外,在中國共產黨內,黨員還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與此同時,黨的上級組織被要求經常聽取下層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組織還必須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確保黨員的知情權。上述對于黨員民主權利以及黨員主體地位的保障,使得中國共產黨真正實現了“由多數人作主”的目標。
其次,依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的黨內領導與黨內決策制度,限制了政黨領袖以及各級組織中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保證了政黨決策的科學性。在中國共產黨內,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黨的領袖雖然處于黨內權力的核心,但并不具有絕對權力,其活動也要處于全黨和全國民眾的監督之下。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所謂集體領導,是指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務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等,都必須提交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書記處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專斷。在黨委會內部,書記和委員只是分工不同,不是上下級關系,在進行表決時也是各有一票。所謂個人分工負責,是指在各級黨委內部,明確地規定了每個領導成員所負的具體責任,保證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中國共產黨實行的這一領導原則,不僅充分發揮了民主的作用,限制了黨委書記的權力,而且避免了在集體領導方式下,所有問題都拿到會上討論,從而降低工作效率的問題。
最后,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的嚴格的黨內紀律規范,使得中國共產黨的整個組織體系團結統一,所制定的科學決策能夠得到有效落實。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主要指:(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2)少數服從多數;(3)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4)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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