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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瞞報財產的官員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鄭端端

    2015年02月10日14:2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去年6月以來,陜西省從嚴管理干部,記者從陜西省委組織部獲悉,對1名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擬任縣委書記人選,取消任職;對20名公示期間干部群眾有反映的領導干部進行認真核查,確有問題的2人被取消任職,9人暫緩使用。(2月7日 華商報)

    一名擬任縣委書記因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被取消任職,瞞報事項主要為個人住房、存款和有價證券等問題。不禁納悶了,在官員任前公示個人財產大勢所趨的情況下,這位縣委書記為何“冒天下之大不韙”,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呢,內心還在打著怎樣的“小九九”?

    可以肯定的是,陜西省把干部“從嚴管理”與關心關愛結合,形成從嚴管理干部的新常態,使官員財產公開的約束力和震懾力在一定范圍內顯現出來,但少數人依然“頂風作案”。筆者認為,官員瞞報財產實屬此地無銀三百兩,有何難言之隱呢?一來,縣委書記肯定覺得《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只是流于形式,走走過場,無人核實和追究,在填報時虛與委蛇地應付,這樣的一紙表格,形不成實質性的約束;

    二來,官員心中有“鬼”,對于個人的住房、存款和有價證劵不敢、不愿、不想公布于眾,心存忌憚,妄圖用不實、不具體、漏報虛報來蒙混過關,以為瞞報就躲避組織的審查。誰料,付出代價。

    然而,陜西省對這名縣委書記取消任職,是否意味著仍然可以在原職繼續留任,相安無事,繼續我行我素。這樣的“處罰”顯然猶如隔靴撓癢,虎頭蛇尾,讓官員的“瞞報財產”猶抱琵琶半遮面,更是將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當成了擺設。

    顯然,官員執掌著公權力,公眾有權利知曉其財產等信息,我國于1995年、2006年先后發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發布《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瞞報財產”官員處理尺度要更嚴厲,嚴重的甚至要對官員進行免職處理,這也充分說明了我國在反腐體系中,領導干部申報環節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強化,重心從打擊腐敗正在逐漸轉向防止腐敗。

    因此,對于瞞報官員決不能“取消任職”如此“輕描淡寫”。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要迅速介入,對官員“瞞報財產”一事深查細究,挖掘背后的“貓膩”,看是否存在不清不楚的來源不明的收入以及違法所得,一旦發現存在著腐敗問題,那就必須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嚴肅懲處。

    其次,組織部門對官員個人事項申報,不應止于“抽查核實”,更要織密監督之網,讓黨內監督、媒體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筑牢全天候“探照燈”,讓官員、家人的個人財產、收支狀況公之于眾,讓群眾一目了然,進一步加大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力度,提高全社會尊重規則、遵紀守法的意識,減少腐敗等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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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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