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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晚報:公職人員承擔過錯賠償應成慣例

    周稀銀

    2013年12月24日11:12   來源:西安晚報

    原標題:公職人員承擔過錯賠償應成慣例

    備受網(wǎng)絡關注的廣西武鳴縣錯發(fā)準生證事件22日取得進展:武鳴縣計生部門登門向當事人道歉,表示將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并通過協(xié)商取得了當事人的諒解。(12月23日《新京報》)

    報道稱當事人羅先生接受了縣人口計生部門的認錯態(tài)度和糾錯措施,雖然不符合二胎條件,但羅先生和妻子將堅持把孩子生下來,需繳納的超生社會撫養(yǎng)費將由相關責任人賠償。這算得上是一個較為合理的結(jié)果。行政責任人承擔的過錯責任,不再僅僅只是行政的,還有經(jīng)濟的,打破了公職人員犯錯納稅人埋單的慣例。我們尊重羅先生夫婦堅持生下這個孩子的選擇,同時也為當?shù)卣迩遄陨砑捌涔ぷ魅藛T責任之舉感到欣慰。

    這件事更有啟示意義在于,在今后涉及政府工作人員犯錯并給群眾帶來經(jīng)濟損失后,應積極啟動過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預案。這樣做的結(jié)果,不但可以徹底改變政府財政“擅自”為公職人員個人犯錯埋單的現(xiàn)狀,而且能最大限度地督促政府工作人員履職盡責,避免他們玩忽職守給群眾造成傷害。

    當然,在要求直接犯錯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也要進一步厘清相應的連帶責任,畢竟許多錯誤不可能只是一個工作人員所犯下的。即以這起發(fā)錯準生證事件為例,直接辦證的這名工作人員理當承擔主要經(jīng)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但他又不可能獨立“作案”,作為他的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領導都應在接受行政處理的基礎上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公職人員承擔過錯賠償應成慣例,其中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主管、分管和主要領導的連帶經(jīng)濟賠償,也只有將行政處罰與經(jīng)濟賠償責任加以統(tǒng)一,對于犯錯者和領導們才能傷筋動骨,不再讓國家賠償為失職瀆職者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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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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