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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日報:“編外人員”為何屢成免責托詞?

    李亞楠
    2013年08月06日08:38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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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編外人員”為何屢成免責托詞?

    近一段時間來,“編外人員”頻頻成為涉事單位的“替罪羊”。出事之前,他們的工作幾乎和編制內的警察、城管人員沒兩樣。一旦出了問題,所在單位便馬上與他們劃清界限,讓他們以個人身份承擔責任。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其職務行為后果就由用人單位承擔。沒有執法資格的“編外人員”,如果執行編內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本就已違法,再因粗暴行為引發矛盾沖突,毋庸置疑應追究法律責任。但是,惹事的

    “編外人員”不該是唯一的責任承擔者,這既是對法律紀律的藐視,也是對涉事單位管理混亂的縱容。

    要建立負責任的政府,就應當下決心糾正“掩耳盜鈴”的“編外”亂象。更重要的是,在追究惹事“編外人員”責任的同時,應讓那些躲在背后的人走到前臺來承擔責任,還應查一查他們聘用“編外人員”是否合乎法規、有沒有對“編外人員”盡到崗位培訓責任。

    (責編:常雪梅、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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