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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獲行政許可 定期提交報告

    政策解讀:勞務派遣公司準入“門檻”提高

    解讀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  采訪人:本報記者  白天亮

    2013年06月26日08:2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為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必須申請行政許可?人社部勞動關系司負責人解釋說,勞務派遣作為勞動合同法規范的一種用工方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防止無經營能力的單位進入派遣行業

      過去,由于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市場準入“門檻”過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沒有賦予勞動行政部門有效監管手段,導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不具備經營能力的勞務派遣單位甚至“皮包”公司進入派遣行業,無力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糾正這些問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借鑒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決定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并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人社部為此制定了實施辦法。今后,人社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社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從7月1日起,辦法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后,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可以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勞務派遣狀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該負責人介紹,對“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問題,實施辦法建立了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同時,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實施辦法規定,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質高效的原則。該負責人解釋說,權責統一,就是要做到“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行政許可機關是日常監管的責任人,要負責到底。公開公正,就是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許可結果等公開,公正地對待所有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優質高效,就是為申請行政許可的單位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按時限辦結相關手續,讓申請行政許可的單位滿意。

      同時,實施辦法還明確了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及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都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沒收違法所得

      哪些情形下行政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該負責人介紹,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此外,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實施辦法同時明確,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26日 02 版)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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